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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二十届历次全会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满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需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谋划和推进改革,接续作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本定位是独立险种,单独建制,更精准地提供长期护理保障。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事关人口高质量发展,是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补齐民生短板的重大制度;事关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助力银发经济的关键举措;事关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维护公序良俗的制度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28年,基本建立适应自治区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到2030年,制度更加成熟,基本形成适应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


  (三)实施步骤。2026年,长期护理保险覆盖全区职工参保人群,原试点地区筹资实行费率制;2027年,覆盖全区城乡居民参保人群;2028年,原试点地区筹资标准、待遇政策按自治区规定统一规范。


  (四)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城乡,制度规范统一;坚持独立险种,基金单独建账;坚持覆盖全民,待遇公平享有;坚持多元筹资,各方责任分担;坚持保障基本,合理确定待遇;坚持协同联动,衔接各方资源。


  二、参保筹资


  (一)参保对象。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等)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二)筹资水平。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落实各方筹资分担责任,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长期护理保险费率统一为0.3%,根据国家基准费率变化动态调整。单位职工按月缴费,费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等比例分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较为充足的统筹区,建制当年,在充分测算评估后,确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基础上,可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降低0.15个百分点,调整部分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缴费率。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按单位职工或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按单位职工参保的,缴费基数为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由个人按规定缴费;退休人员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费率相同,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


  城乡居民费率从0.15%起步,之后每年增长0.05个百分点,至2030年达到0.3%,由个人和政府按等比例分担,按年度征收。城乡居民缴费基数为自治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周岁以下人员跟随父母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无法跟从参保的,可视同参保。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城乡居民待遇标准享受待遇。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予以分类资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结亲户等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三、待遇保障


  (一)保障范围。起步阶段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按照国家的安排部署,逐步扩大待遇保障对象范围。


  (二)享受条件。按规定参保缴费,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自评估结论送达次日起可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三)支付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层面统一的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基本服务项目目录。


  (四)支付标准。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的长期护理服务类型主要为居家护理服务、社区护理服务和机构护理服务,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根据护理需求选择服务类型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护理服务。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城乡居民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按单位职工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待遇。根据失能等级和服务方式实行梯度差异性待遇保障政策:重度失能Ⅲ级、Ⅱ级和Ⅰ级,最高支付限额逐级递减5%;居家护理服务、社区护理服务和机构护理服务,最高支付限额依次递减5%;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实行动态调整。


  (五)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参保缴费时长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连续缴费满4年的,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断保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约束机制: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即参保缴费的或连续参保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除新生儿、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外,在制度启动时未参保缴费或未连续参保缴费的人员,设置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6个月,随断保年限增加相应待遇等待期。长期护理保险转移接续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机制执行。


  (六)待遇变更。参保类别(按单位职工参保或按城乡居民参保)发生变化的,次月起按对应参保类别享受相应待遇。失能人员经申请评估,变更失能等级的,从评估结论下达的次日起按照新的失能等级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失能人员护理方式发生变更的,从次日起按变更后的护理方式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失能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日起终止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已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失能人员,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从参保人住院治疗的当日起暂停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从出院当日起恢复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七)不予支付情形。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药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

 

  四、管理服务


  (一)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实行自治区统一政策框架,基金 基金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实行收支预算管理。各地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基金支出管理,建立健全基金运行动态监控机制与风险预警防范体系,扎实开展基金中长期精算分析,确保区域内基金可持续运行。


  (二)评估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鼓励支持发展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可依托医疗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等实施失能评估。符合规定的失能等级评估费用可以从长护基金中支付,建立健全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失能等级评定工作统一执行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和操作指南,推动评估结果自治区内互认,有关部门按需共享。承担失能等级评估的机构,不得同时承担长期护理服务和经办工作。


  (三)服务管理。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以下简称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或其他服务机构可自愿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统筹地区行政部门应合理规划长护服务机构配置,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长护机构,做好协议管理、费用结算、绩效考核等相关工作。自治区合理确定培训机构,建立健全长期护理服务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证。指导各统筹区组建并管理长期护理保险专家库,健全专家论证机制。


  (四)支付管理。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评价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制度。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明确按床日、按服务时长(服务包)等不同支付方式的适用范围。加强基金结算管理。


  (五)经办管理。坚持政府主导,构建以政府经办为基础,社会力量经办为补充的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落实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和服务机构协议管理、核查考核、费用审核结算工作。建立绩效评价、考核激励、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和效率。健全经办规程和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通过政府招标选定社会力量承办长期护理保险,相关费用从基金中列支。


  (六)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机制,落实监管主体责任,细化监督内容,将护理服务机构、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保人员等纳入监管范围,完善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动态退出等风险管理制度,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创新基金监管手段,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纳入智能监管信息系统,实现监管全覆盖,提升监管时效。引入和完善第三方工作机制,协助对经办服务、护理服务等行为监管。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党委、人民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责任分工,夯实基金财务、失能等级评估、长护服务机构管理等工作基础,工作方案经充分评估后按程序报自治区审核后实施。建立跨部门沟通交流机制,促进不同部门之间的交流和协作。坚持政策引领,准确理解政策内涵,统一规范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地实施。


  (二)加强部门协作。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需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以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和管理。医保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工作,制定政策,组织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并监督基金的使用情况;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相关政策与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规范养老服务、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的管理,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等;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基金测算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长期照护师培训、认定和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长期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医疗护理服务的质量,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等;残联部门要积极配合医保、民政等部门,推动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税务部门负责做好保费征收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规范商业保险机构经办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引导商业长期护理保险规范发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精准解读制度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的知晓率和享受率。利用媒体平台等普及长期护理保险知识,强化典型案例宣传,突出保障功能和服务优势,引导群众树立正确保障观念。同时,做好政策答疑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长期护理保险的良好氛围。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本实施方案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保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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